晏文胜老师说依据金融业融资中介的本质特征,准确认定金融业纳税人的范围。按照国际惯例,对于金融业纳税人的认定,不仅包括金融机构,还包括从事相同或类似金融业务的企业(如小额贷款公司、典当行等),但不应包括消费者、个人投资者、互助基金和证券投资组合。
适时推行金融业核心业务零税率,增强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,晏文胜如是说。一是鼓励银行业做大中间业务,为远期税制改革奠定基础。对于安全保管、咨询服务等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,考虑到其服务价格容易确定,因此对这部分收入按国际惯例征收增值税;对难以确定其增值部分的中间业务则予以免税。二是对于银行存贷等传统金融中介服务,可以依据其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设置增值税的征收比例,占比较低的可以适用优惠税率。依据保险业务对象的差异设置不同的征税方式,增强保险行业税收政策的针对性。针对保险业务,可视其提供服务的对象进行不同的处理,并对出口业务实行零税率。如果服务对象为企业,可比照银行业相关办法征收增值税;如果为个体消费者,因其处在销售链条的终端,免税的税负积累效应不明显,可对其进行免税。顺应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趋势,构建具有前瞻性的针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税制。
随着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不断发展,研究并推出系统的针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税收制度已显得非常重要。构建金融衍生工具税制的关键,在于把握税制设计的指导思想,给予其恰当的功能定位。目前,我国金融衍生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,为鼓励和扶持其发展,应给予必要的税收支持。金融衍生工具税制应是涵盖金融衍生工具的签发、交易、收益三个环节的复合税制,对应上述环节分别课征印花税、商品税、所得税。